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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上海市軌道交通18號線土建工程11標龍陽路站工程,
建設單位為上海軌道交通十八號線發展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朱正峰;勘察單位為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洪勝;設計單位為上海隧道工程設計研究院,項目負責人王蕊;施工單位為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何新明;監理單位為上海同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施廣智。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鋼筋焊接工藝試驗未覆蓋全部鋼筋規格及焊工。
二是直螺紋鋼筋頭切平和接頭安裝質量、工藝檢驗、現場抽檢檢驗批、安裝檢驗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是現場電纜線沿地面明設。
四是鋼支撐兩端均未設防墜落裝置。
案例二:
山西省太原市陽曲萬科金域藍灣一期7#樓工程,建設單位為太原市萬科同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壽祺;勘察單位為山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項目負責人張青渝;設計單位為上海原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孫高鵬;施工單位為中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陸偉強;監理單位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高春勇。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勞務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太原永大宏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分包。
二是地下室填充墻未按設計要求設置圈梁,施工單位未按監理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
三是局部柱箍筋間距及肢數不符合設計要求。
四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頂層附著支座缺失。
案例三:
案例四:
山東省濟南市碧桂園·公園上城2#樓工程,建設單位為商河碧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趙同亮;勘察單位為山東建勘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秦新平;設計單位為廣東博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占奇;施工單位為濟南二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尚宏樹;監理單位為山東天際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王繼合。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局部樓梯板鋼筋排距不符合設計要求。
二是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模板支架立柱間距未采用相等或成倍數間距;未在水平拉桿端部及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性剪刀撐;
邊梁及懸挑板部位立柱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掃地桿及水平拉桿;部分鋼管立柱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未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部分立桿伸出頂層水平桿中心線至支撐點的自由端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五:
案例六:
浙江省杭州市蕭政儲出(2018)13號地塊二標段工程,建設單位為杭州保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劉亮;勘察單位為杭州市勘測設計研究院,項目負責人楊磊;設計單位為浙江東南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逯建成;施工單位為浙江杰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任海剛;監理單位為杭州信達投資咨詢估價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姚偉華。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車庫屋面多處框架梁縱向鋼筋綁扎搭接區箍筋未加密設置,彎折錨固彎鉤平直段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是現場后澆帶二次搭設模板支撐施工方案未報監理審批,且附近局部混凝土構件開裂。
三是6#塔式起重機專用開關箱與分接照明控制開關箱未分路配電。
四是16#樓局部模板支撐體系橫向掃地桿缺失。
案例七:
福建省福州市璞悅灣區一期28#樓工程,建設單位為福州盛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哲;勘察單位為福建東辰綜合勘察院,項目負責人楊春發;設計單位為福州市建筑設計院,項目負責人李彧輝;施工單位為廈門通正建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鄭恩亮;監理單位為福建省京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邵林松。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多處框架柱縱向受力鋼筋變換規格、數量的部位不符合設計要求;多處框架梁縱向受力鋼筋彎折錨固彎鉤平直段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二是配電間引出主電纜線沿地面明設,且電纜線有接頭,無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
三是2#塔式起重機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是地下一層頂板至地上一層頂板未在模板支撐體系(碗扣式)頂端和底部設置水平剪刀撐。
案例八:
案例九:
案例十:
案例十一:
云南省昆明市融庭小區(A1地塊)1#樓工程,建設單位為昆明益華漢融房地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楊銀宗;勘察單位為西南有色昆明勘測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均亮;設計單位為昆明理工泛亞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阮云坤;施工單位為云南城投眾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謝志華;監理單位為云南國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張孝偉。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即開工建設。
二是建設單位直接將地基基礎工程單獨發包給云南仁升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發包。
三是局部混凝土樓梯段板厚實測值不符合設計要求。
四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防墜裝置失效。
五是懸挑式操作平臺錨固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二:
案例十三:
甘肅省蘭州市蘭州第三汽車運輸公司綜合住宅樓工程,建設單位為蘭州第三汽車運輸公司,項目負責人喬愛蘭;勘察單位為蘭州煤礦設計研究院,項目負責人侯永祥;設計單位為長宇(珠海)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趙峰;施工單位為蘭州二建集團建隆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康世賢;監理單位為甘肅建祥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魏勇。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未對深12米基坑邊坡布置勘探工作,未進行勘察評價。
二是混凝土標養試塊留置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部分試塊無標識。
三是監理單位未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及參與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未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是施工單位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非電氣技術人員編制和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臨時用電驗收資料不真實,埋地敷設電纜未設路徑方位標志。
案例十四: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派勝沁園住宅小區18#樓工程,建設單位為寧夏派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馬玉仁;勘察單位為銀川市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楊志銳;設計單位為上海開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夏翀;施工單位為寧夏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馬學華;監理單位為銀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曉慶。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即開工建設。
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不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材料,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涉嫌轉包。
三是部分規格鋼筋電渣壓力焊工藝檢測報告缺失。
四是塔式起重機套架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超標。
五是施工升降機的附墻裝置與建筑物固定的螺栓松動,斜拉桿件螺栓采用其他物件代替。
六是外墻部分豎向洞口防護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十五:
青海省西寧市青海省第一機床廠棚戶區改造11#樓工程,建設單位為西寧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順利;勘察單位為青海巖土工程勘察咨詢公司,項目負責人于文英;設計單位為西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項目負責人陸小勤;施工單位為西寧永和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景浩;監理單位為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張潤東。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2#塔式起重機起重臂與鄰近塔式起重機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
二是2#塔式起重機標準節連接螺栓松動超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