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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關于勞務公司的見解

2016-06-16 點擊數:805
國家規范建筑市場以來,建筑勞務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由于一切都還在初始階段,目前,企業經營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政策滯后,且與建設法規脫節,以致稅收征管不到位,政策執行不統一,問題和矛盾較多。最近,我們組織專門力量對所轄建筑勞務企業進行了調查,并對成都市個別建筑勞務企業進行了走訪,試圖通過對建筑勞務企業成立背景、經營條件、經營現狀、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等各個方面的了解和分析,提出更加符合稅收政策和征管實際的辦法和措施,有效地堵塞稅收征管的漏洞,強化稅收征管。
一、建筑勞務企業及其特點和經營條件
1、建筑勞務企業的成立背景
建筑勞務是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筑企業整體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預防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而從建筑業中分離出來的新興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和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使用有勞務分包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勞務企業提供勞務,絕大多數建筑勞務企業在此大背景下應運而生。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特級建筑企業2006年6月底前必須全部使用勞務企業分包建筑勞務,2008年6月底前所有建筑企業必須使用勞務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屆時,建筑勞務將完全從建筑業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行業。
2、建筑勞務企業的特點
建筑勞務企業是建筑領域的勞務輸出企業,這是其最大的特點。建筑勞務企業和勞務輸出企業雖屬勞務企業,兩者之間卻很大的區別,各自的經營范圍不一樣,調控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建筑勞務企業除依據《公司法》外,還必須受《建筑法》及其相關政策規定調控,就勞務輸出而言,只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在建筑領域進行建筑勞務分包;其他勞務企業則不受《建筑法》的調控,其勞務輸出也不僅僅局限于單一的行業。勞務輸出的形式上,建筑勞務企業要負責勞務人員的招收和培訓,負責勞務人員的建筑施工和日常管理、支付勞務報酬、代交各種保險金等,勞務輸出對象僅限于建筑企業,只能以勞務分包的形式提供勞務,企業和職工之間必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企業不能向職工收取管理費;而勞務輸出企業是在輸出地招收外出務工人員,經簡單培訓后向其他需要勞務的企業輸送,不和勞動力簽訂用工合同,不負責勞務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支付報酬,也不為勞務人員交納各種保險金,只在組織輸出的同時向勞務人員或接收單位收取一定的組織和培訓費用,輸出勞務的范圍要比建筑勞務企業寬得多,凡是需要勞務的企業,都可以向其輸送勞動力,包括向建筑勞務企業輸送勞動力。建筑勞務的經營地點包括注冊地和實際的經營地,目前,大多數建筑勞務企業都異地經營,勞務輸出企業則均在注冊地經營,一般不會隨勞動力的去向進行異地經營管理。但它們本質上也有共同點,即:兩者的收入都來自管理費收入。
建筑勞務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一樣具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但和施工企業又有明顯的區別,建筑勞務企業只能進行建筑勞務的分包作業,不能直接從事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企業在進行建筑工程承包的同時,也進行建筑工程中純勞務的分包作業。
3、建筑勞務企業的經營條件
建筑勞務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勞務企業,它必須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特種行業的相關資質,才能從事建筑勞務的分包。建筑勞務企業也不同于施工企業,雖然具有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卻只能從建筑施工企業那里進行勞務分包作業,不能像施工企業一樣進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業。
根據《建筑法》及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對擁有砌筑、抹灰、鋼筋工、木工等相關專業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核定其工程范圍時,允許承擔一定規模以下的鄉、鎮村民用住宅、農房的建筑施工。
二、建筑勞務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財務核算情況
1、建筑勞務企業的經營現狀
我局共管理建筑勞務企業十四戶,除兩戶沒有經營業務外,其余均在從事建筑勞務的分包。其中,十戶建筑勞務企業長期在成都經營,一戶在北京經營,只有一戶經營活動全部在資陽,也有個別企業在成都、資陽同時經營;多數企業工商、稅務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勞務服務、咨詢、培訓、勞務輸出,少部分企業從事單一的建筑勞務分包,一些企業經營勞務分包的同時兼營建筑安裝、建材及輔料銷售、裝飾裝修工程,極個別企業的經營范圍并沒有建筑勞務分包內容,但有勞務的經營項目,并以此進行建筑勞務承包。
調查發現,很少有企業能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規范的經營活動,即:自行組織勞動力施工、勞動力的管理和支付勞務報酬,代繳各類保險金,財務核算也按財務制度規范核算。大部分建筑勞務企業采取掛靠或戴帽方式向建筑企業提供勞務發票并按發票金額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企業沒有固定的勞動力,不進行日常管理,核算支付的勞務報酬只是建筑企業經過勞務企業的賬戶支付給勞務人員的過路賬。歸結起來有兩種情況,一是建筑企業招收勞動力,核定勞動力的工資標準,進行勞動力的日常管理、建筑施工,只是經過勞務公司的賬戶支付勞務報酬,然后由勞務企業入賬,應付檢查。二是沒有分包資質的包工頭向建筑企業承攬勞務分包業務(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費用、民工工資)后,招募組織勞務人員,掛靠有分包資質的勞務企業,建筑企業通過勞務企業帳戶向包工頭轉付承包費,包工頭交納勞務企業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建筑勞務企業向包工頭(實際上是向建筑企業)出具需要的勞務發票。采取掛靠和戴帽的方式經營是建筑勞務企業的主要經營形式。建筑勞務合同簽訂的模式為:建筑企業——建筑勞務企業——包工頭——民工。
不論哪種經營形式的建筑勞務企業,主要收入都來自對建筑企業收取的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普遍按勞務總額的1-2收取。
2、建筑勞務企業的財務核算情況
目前,財務制度沒有建筑勞務企業專門的規范要求和標準,不同的企業財務核算大不一樣,使用的會計科目不一,即便同一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也不一致,例如:“建筑勞務工程收入”科目,有的核算向承包企業收取的所有勞務收入,有的僅核算屬于企業收益的管理費收入。對勞務輸出現行稅收政策暫適用差額征收營業稅,企業支付勞務報酬沒有相應的規定和標準,支出的隨意性太大,因此,有的企業單從財務會計報表看不出應稅收入大小,稅務機關根本無法控管,出現了極個別企業長期稅收零申報現象。
建筑勞務企業多數在外地經營,核算地隨之遷往經營地,財務人員多為兼職,業務素質參差不齊,賬務處理不很規范,缺乏真實性,特別是以掛靠為主的企業,財務核算完全是虛假的。企業財務核算不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和指導困難,企業財務核算長期處于失控狀態。勞務企業的營業稅實行差額征稅政策,部分企業核算時故意加大勞務報酬支出,收支無差額或支出大于收入。
建筑勞務的法定分包催生的“父子企業”、“夫妻企業”“父女企業”等關聯企業,核算更為隨意,甚至為“合理避稅”而調控收支,對這類關聯企業的收支目前尚沒有限制性規定,納稅調整也沒有一個可行的標準。
三、建筑勞務企業稅收征管中的問題
1、關于稅收政策適用問題
由于建筑勞務企業經營的多樣性、復雜性和稅收政策缺乏明確針對性,地區之間稅收政策執行差異較大。調查表明:建筑勞務企業稅收政策的適用有著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建筑勞務企業從事從建筑業中分離出來的純勞務作業,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組成部分,具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應納為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征管,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筑業”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是最新的政策依據。實際操作中,建筑勞務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存在根本差別,建筑勞務企業沒有施工企業工程取費證,不能按建筑施工企業的標準取費,建筑承包人在和建筑勞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價款中也沒有相應的稅金預算,如果對建筑勞務企業適用“建筑業”稅收政策,沒有一個勞務企業能夠存活,甚至可能就同一應稅行為雙重征稅。另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勞務企業雖然具有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但不具備施工企業的取費資格,不能直接進行建筑工程承包作業,企業的收入系向承包企業按勞務總額一定比例計算收取的管理費,建筑勞務企業和承包企業簽訂的合同價款沒有建筑業相應的稅金預算,作為建筑工程組成部分的稅收由承包企業代扣代繳了,對建筑勞務企業,應只對收取的管理費適用“服務業”的相關稅收政策。政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但這一文件調控的勞務企業與建設法律法規明確的建筑勞務企業有本質的一些差異。
適用稅收政策的不一致,一方面導致了企業稅負不均,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企業鉆稅收空子,在不同地區分別注冊企業,以稅負較輕地作為主要納稅地點,避重就輕地選擇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問題
我局目前征管的十四戶建筑勞務企業都是2002年以后成立的新辦企業,企業所得稅應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實際情況是企業大多在外地經營,很少有企業主動到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基本處于真空。有的企業到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向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注冊稅務登記,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或要求代開發票,而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從未拿回出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繳納,經營地稅務機關未在《外管證》上簽注發票使用和稅收繳納情況,已經到期的《外管證》企業也未繳回出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外管證》的使用和管理處于松散狀態。
3、日常稅收征管中的問題
(1)由于絕大多數建筑勞務企業異地經營、異地核算以及賬務處理不及時,主管稅務機關日常的稅收征管往往不能到位。本地經營的企業還能及時進行單一的納稅申報,異地經營的就只能靠留在當地的辦事人員根據公司電話通知的數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資料只有一張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基本沒有,申報的內容單一,除營業稅及附加外,14戶企業僅有一戶申報了一次印花稅。由于資料不全,稅務機關要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票使用情況、應納稅款情況等鞭長莫及,個別企業辦了工商和稅務登記取得相應資質后就一去不返,成了真正的漏管戶,找不到其生產經營地址,聯系電話或空號或已停機,稅收管理員由于長期看不到企業會計核算資料,無法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納稅申報的準確性無法審核,日常稅收征管的效果不佳。
(2)稅收政策理解和執行的不一致,導致建筑勞務企業發票使用管理上也存在差異。有使用建筑安裝業發票的,有使用服務業發票的;有的企業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有的則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企業異地用票又難以進行有效監督,結果形成了發票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亂。
四、關于建筑勞務企業稅收征管的幾點思考
1.關于對國稅函[2006]493號文件的理解
國稅函[2006]493號是國家稅務總局對新疆地稅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明確了施工企業進行純勞務分包作業的稅收政策適用問題,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及附加。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工程分包人應納的稅款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勞務承包作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分包人應納的稅款同樣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對批復中“施工企業取得的收入”應當怎么理解?是指工程分包收入?還是施工企業勞務承包的總收入?或者是施工企業勞務分包取得的管理費收入?若是指工程分包收入,營業稅政策很明確;若不屬建筑工程分包而僅指施工企業勞務承包的總收入,則會出現對同一應稅行為重復征稅;若是指“管理費”收入,則不應該按‘建筑業’適用稅收政策。
“施工企業”的概念比較含糊,總局的批復是否包括“建筑勞務企業”我們不知。從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看,建筑勞務分包是法定行為,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目前的政策沒有規定施工企業是否可以直接進行建筑勞務的分包,單從建筑行業來看,施工企業和建筑勞務企業是有明確區別的,不是同一個概念,雖然都從事建筑勞務承包作業。因此,國家稅務總局的[2006]493號文件的規定范圍和操作性并不夠明確具體,應該有更細致、更具操作性的具體、明確規定。
2.關于建筑勞務企業的性質
建筑勞務企業性質的劃分直接影響稅收政策的適用,有的地區將其劃入建筑企業,適用“建筑業”相關政策;有的將其劃入服務企業,適用“服務業”相關政策,實行差額征稅;有的又將其置于兩可之間,按經營項目不同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如何對其準確定性呢?從建筑勞務企業經營的業務內容和收入分析,既從事建筑勞務的分包作業,也可根據政策許可直接從事農村房屋的施工;有管理費收入,也有建筑工程收入,但主要收入還是來自于按勞務總額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我們的觀點傾向于將其置于兩可之間,劃作特殊的勞務企業,根據其經營業務性質分別適用稅收政策,企業提供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按“建筑業”征稅,提供的是建筑勞務承包,按“服務業”征稅。
3.關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使用和管理
《外管證》是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稅務文書,是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日常稅收征管的依據。但是,目前《外管證》的使用和管理極不規范,大多數成了外出經營企業“合法”的避稅證明,《外管證》只有開具,缺乏管理。企業經營結束后將簽有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情況的《外管證》返回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結算的少之又少。開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管理上也存在漏洞:一是《外管證》沒有實行統一編號管理;二是沒有建立《外管證》使用登記管理清冊;三是沒有建立《外管證》的開具-回銷管理責任制;四是絕大多數建筑勞務企業都是新辦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系統負責征管,而發票的使用由地稅系統負責管理和監督,《外管證》的使用上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國、地稅如何協調《外管證》的使用,是否應就各自的管理范圍出具《外管證》,還是只由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出具。調查中發現沒有一個建筑勞務企業到國稅部門開具過《外管證》,個別企業將地稅部門出具的《外管證》代替了國稅部門的《外管證》,但企業所得稅卻沒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因此,國、地稅應加強日常工作銜接,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和信息交換機制,明確《外管證》的適用、開具、核銷、清繳范圍。
4.關于建筑勞務企業的會計核算
由于對建筑勞務企業無法準確地定性,其適用的會計制度也不確定,有的企業按服務業會計制度核算,有的企業按建筑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相互間的差異很大,使用相同會計制度的企業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上也各不相同,相同科目的核算內容也大不一致,勞務企業一般沒有與勞務用工簽訂正式用工合同,勞務支出對象的范圍、勞動力的報酬標準無法確認,稅務機關對勞務報酬支出缺少相應的調控規定,沒有制定允許扣除的勞務報酬標準、范圍及其他條件,致使企業勞務報酬支出沒了限制,這是目前必須解決的問題。按“服務業”進行稅收征管的企業的營業稅是實行的收支差額征稅,這一稅收政策的局限性,導致有的企業(包括關聯企業)故意增大勞務支出,將差額減到最小乃至于支大于收,直接導致了稅款的流失。我們認為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制定相應的稅收調控政策,規范勞務報酬的收支核算。當前,對勞務的支出可根據勞務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用工合同、勞務分包的價格和當前行業管理費的收取比例等方面進行控制。
5.關于涉稅資料的報送
由于異地經營和核算的原因,建筑勞務企業一般都不太重視納稅申報,涉稅資料只有簡單的一張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工程承包合同等其他涉稅資料基本上沒有報送,給稅收征管帶來不便。要加強勞務企業的稅收征管,除企業會計報表及納稅申報表以外,主管稅務機關應該要求企業及時報送工程承包合同、勞動用工合同、勞動用工變化情況、職工名冊等相關涉稅資料,同時,對異地經營和核算的企業定期進行財務核算指導和監督,確保稅收征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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